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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時間:2016-05-15 11:13:55 來源: 作者: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yè)病; (四)失業(yè);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guī)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并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督機構依照法律規(guī) 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jiān)督。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guī)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 金。 第七十五條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第七十六條國家發(fā)展社會福利事業(yè),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休養(yǎng)和療養(yǎng)提供條件。用人單位應當創(chuàng)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勞動爭議 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七十八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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