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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時間:2015-08-31 16:10:08 來源: 作者: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qū)Φ谌瞬宦男辛x務(wù),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quán)利,但第三人 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quán)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 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第四百零四條 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wù)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轉(zhuǎn)交給委托人。 第四百零五條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wù)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wù)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四百零六條 有償?shù)奈泻贤?,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shù)奈泻贤?,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受托人超越權(quán)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百零七條 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wù)時,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第四百零八條 委托人經(jīng)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wù)。因此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第四百零九條 兩個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wù)的,對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百一十條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百一十一條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chǎn)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jù)委托事務(wù)的性質(zhì)不宜終止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二條 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chǎn),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wù)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xù)處理委托事務(wù)。 第四百一十三條 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chǎn),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百一十四條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mào)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條 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wù)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六條 行紀人占有委托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四百一十七條 委托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zhì)的,經(jīng)委托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時取得聯(lián)系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第四百一十八條 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jīng)委托人同意。未經(jīng)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fā)生效力。 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 委托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第四百一十九條 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行紀人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第四百二十條 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托物,委托人應當及時受領(lǐng)。經(jīng)行紀人催告,委托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lǐng)的,行紀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賣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賣,經(jīng)行紀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四百二十一條 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quán)利、承擔義務(w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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